第33期: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国际与非国际武装冲突

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人道法的里程碑。但公约通过后不久,世界就变了。
20世纪50-70年代,亚非拉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殖民地独立战争频发。同时,许多国家内部爆发了内战和叛乱。这些“非国际武装冲突”的数量超过了“国际武装冲突”,造成了大量平民伤亡。
1949年的公约对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保护仅有一条——共同第三条。这远远不够。于是,1977年,各国在日内瓦通过了两个《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对公约进行了重要补充。
这一期,我们来解读这两个附加议定书。
第一附加议定书(1977年):国际武装冲突 全称:《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核心内容:第一附加议定书补充和更新了四个公约,使其适应现代战争的特点。
主要新增条款:
1.明确保护平民居民:禁止将平民居民或个别平民作为攻击目标。禁止使平民居民陷入饥饿(如破坏粮食生产、水源等)。禁止将平民用作“人体盾牌”。
2.明确区分原则:攻击必须严格限于军事目标。民用物体(如房屋、学校、医院、文化古迹)不得成为攻击目标。当目标同时具有军事和民用用途时(如一座被军队占据的学校),攻击方必须权衡“军事利益”与“平民损害”,不得过度。
3.保护自然环境: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造成广泛、长期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这在国际人道法中是第一次明确写入环境保护条款。
4.加强保护文化财产和宗教场所:禁止攻击历史纪念物、艺术品、礼拜场所等文化财产,除非它们被用于军事目的。
5.保护民防组织:各国的民防组织(如消防、救护)应受到保护,不得被攻击。
6.新武器的审查:各国有义务审查新型武器是否符合国际人道法。这为后来的武器禁限条约提供了法律依据。
7.保护新闻记者:在冲突地区执行危险任务的新闻记者,应被视为平民,不得被故意攻击。
适用对象:第一附加议定书适用于“国际武装冲突”,包括殖民统治、外国占领、民族解放战争等。
关于民族解放战争:第一附加议定书特别规定,反对殖民统治、外国占领和种族主义政权的民族解放战争,被视为国际武装冲突。这意味着冲突各方(包括反政府武装)都要遵守议定书规则。
第二附加议定书(1977年):非国际武装冲突 全称:《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背景:共同第三条只有短短几段,对非国际武装冲突的保护太弱。第二附加议定书是对共同第三条的“升级版”,大幅增加了保护平民和战斗员的规则。
核心内容:
1.适用范围:议定书适用于一国境内政府军与反政府武装之间的武装冲突,且反政府武装必须:
●在负责的指挥下行动;
●控制部分领土;
●能够持续开展军事行动;
●能够执行议定书规则。
注意:议定书不适用于“内部动乱和紧张局势”(如暴乱、零星暴力行为)。那些情况由国内法处理。
2.保护平民:平民居民和个别平民不得被攻击。禁止使平民陷入饥饿(如破坏粮食、水源、农作物)。禁止将平民强行转移(除非出于平民自身安全或紧急军事需要)。
3.保护失去战斗力的人员:所有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包括投降的士兵、伤员、病员、被拘留者),都应受到人道待遇。禁止谋杀、酷刑、残伤肢体、劫持人质、侮辱人格等行为。
4.保护伤病员:伤病员应得到收容和照顾。医务和宗教人员应受到保护和尊重。
5.保护医疗设施:医院、救护车、医疗队不得被攻击。医疗标志(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应受到尊重。
6.禁止惩罚参与冲突的人:禁止因参与武装冲突(即“参加敌对行动”)而判处死刑。但议定书不影响各国根据国内法惩罚叛国、逃兵等行为的权力。
7.保护儿童:15岁以下儿童不得被征募入伍,不得参与敌对行动。
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局限性:与第一附加议定书相比,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规则相对“简化”了一些。例如,它没有明确禁止攻击“对平民生存所必需的物体”(如粮食、水源),也没有规定战俘待遇的详细规则。这是因为各国在谈判时认为,非国际武装冲突中的规则应该比国际武装冲突“宽松”一些,否则一些国家不愿意批准。
尽管如此,第二附加议定书仍然是非国际武装冲突保护的重要进步。今天,大多数非国际武装冲突都受共同第三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如果相关国家批准了)的约束。
国家批准情况 第一附加议定书和第二附加议定书于1977年6月8日通过,1978年12月7日生效。
目前,第一附加议定书有约174个缔约国,第二附加议定书有约169个缔约国。一些主要军事大国(如美国、以色列、伊朗等)尚未批准两个附加议定书,但其中许多规则已经被认定为“习惯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中国于1983年批准了两个附加议定书。
从1864到1977:国际人道法的成熟 从1864年第一部《日内瓦公约》(10条)到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数百条),国际人道法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保护对象不断扩展:从最初的战地伤员,到海战伤者、战俘、平民,再到民族解放战争中的战斗员、环境、文化财产、新闻记者……
限制手段也在深化:从最初的“不得虐待伤员”,到后来的“禁止某些武器”“攻击前必须区分”“不得造成不成比例的附带损害”。
到了1977年,国际人道法体系已基本成熟。此后的发展,更多是在细节上的补充和更新——比如2005年的第三附加议定书(红水晶),以及一系列武器禁限条约。
下一期,我们将介绍2005年的第三附加议定书,以及红水晶标志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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