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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5-04-08  来源:四川省红十字会  作者:四川省红十字会

四川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红办发〔2025〕12号

各市(州)红十字会,各处(室)、中心:

   为加快我省红十字救援队高质量发展,现将《四川省红十字 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红十字会办公室

  2025年4月8日
 

  四川省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我省红十字救援队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确保红十字救援队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有关规定和 《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十字救援队(下称救援队)是指由我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组建、共建或冠名的,符合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需求的专业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条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自主管理、志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红十字会的救援队原则上在本辖区内执行救援任务。市(州)内跨区域行动,需市(州)红十字会批准,省内跨市(州)行动,需经省红十字会批准,参加省(国、境)外行动,需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批准。任务派遣中,上下级红十字会任务有冲突时,优先执行上级红十字会任务。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以救援队名义跨区域执行救援任务。

  第五条按照总会关于红十字应急救援专业划分,红十字救援队包括赈济、供水、大众卫生、救护转运、医疗、心理、水上救生、搜救、大本营、通讯等10个种类。各级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规划和统筹,结合当地实际建设各类救援队伍。

第二章

  第六条救援队员是具有符合救援队专业性质和工作岗位需求的红十字志愿者,是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红十字救援队工作,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救援队员由属地红十字会根据救援队的专业性质和队员结构需求,招募本地志愿者构成。

  第八条招募条件:

  (一)热爱红十字事业,认同红十字理念,自愿遵守红十字会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自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

  (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党员优先;

  (三)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获得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优先;

  (四)愿意完成救援队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

  (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等志愿服务工作。

  第九条救援队员需完成红十字救援队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才能选拔、注册成为红十字救援队队员,并予发证认定。同时,需要在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网注册成为红十字志愿者。未通过选拔的可培育成红十字救援队志愿者或候补队员。

  第十条救援队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援队的各项规定;

  (二)熟悉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三)积极参加红十字会、救援队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训练、演练和救援等活动,能熟练运用所属队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服从命令听指挥,认真完成救援队赋予的演练、救援等职责、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和救援队的声誉,不得以红十字会和救援队名义谋取个人利益和其他非法利益。

  第十一条救援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任务的知情权;

  (二)对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

  (三)参与红十字会和救援队组织的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救援等志愿服务活动;

  (四)救援队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五)退出救援队的自由。

  第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按年度进行队员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和培训演练相结合,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救援情况。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所属红十字会核准后予以退出救援队。年度考核合格后将新的队员名单及考核情况报上级红十字会备案。

  第十三条红十字救援队中志愿者队员的管理同时参照《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第十四条救援队是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红十字会派遣的应急救援、救助等某一项或多项志愿服务任务的社会组织。

  第十五条救援队由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地域和自然灾害特点以及任务需求,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的原则组建各类专业特征明显的红十字救援队伍,是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在应急救援、救助中的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救援队核心队员人数原则上30人为宜,依据工作需要,设队长1名(可兼党组织负责人),副队长2-3名。

  队长(副队长)应当是救援队中的骨干(中共党员优先),政治立场坚定,大局意识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

  红十字救援队志愿者或候补队员也是救援队组成成员,参与相关任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红十字救援队主要职责:

  (一)执行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派遣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开展社会性应急救援知识技能宣传普及和咨询;

  (三)开展应急救援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

  (四)常态化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活动,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五)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红十字救援队除由各级红十字会主建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通过与社会专业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共建或冠名的方式,成立红十字救援队伍。

  第十九条共建或冠名成为红十字救援队的社会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热心支持和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传承红十字精神,自觉遵守红十字会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志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救援人员,一般拥有办公和必备的专业救援装备器材,整体救援实力较强;具备一般性救援自我保障能力;

  (四)有一定的应急救援实战经历;

  (五)救援队及队员无违纪违法记录。

  成立三年以上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可向属地红十字会申请冠名,并通过审核、评定,冠名成为红十字救援队。

  第二十条救援队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要求,以自我管理为主,根据工作任务和技术结构需求,构建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在所属红十字会的监管、指导、支持下,落实党建引领,推进队伍健康发展,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全省红十字救援队按照组建单位层级和服务区域划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红十字救援队。

  上级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考核、评定,可以择优选择下级救援队伍授予本级队伍名称,接受本级红十字会派遣任务。两级红十字会共同管理队伍,下级红十字会履行日常管理职责,上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应每年定期听取所属救援队述职,进行绩效评估,对已不具备红十字救援队条件的,予以整改或解散。

  第二十三条救援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红十字会有权整改或解散,共建的取消合作,冠名的取消冠名。

  (一)无故不履行工作职责、不执行工作任务的;

  (二)救援队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三)救援队的行为给红十字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四)救援队自行解散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救援队装备管理包括配置、登记入账、维修、保养、报废、更换、补充、备勤等内容,是保障救援队伍遂行任务的重要条件,是救援队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救援队应当配备独立完成任务的必备装备,包括个人、宿营、办公、专业技术和保障等装备。各类救援队因工作任务和专业性质不同,装备配置需求不同。

  救援队装备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和与红十字相关活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救援队是救援装备配置的主体,要主动筹集资金,完善队伍遂行任务的装备的配置。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根据任务需求和实际情况,积极支持所属救援队装备配置,提高队伍执行任务能力。

  第二十七条救援队是救援装备管理的主体,要按要求及时将装备登记造册,纳入救援队固定资产管理,并登记录入中国红十字会灾害管理系统。各级红十字会应主动指导所属救援队加强救援装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救援队执行完任务后,应及时对装备进行维修、保养,损坏的及时更换,归置原位,报废的按程序及时报废并做好报备工作。日常每个季度、灾害多发季节每个月进行盘点清查,确保装备的完好率。

  退出红十字救援队行列的队伍,其由红十字会配备的装备,由所属红十字会根据需要调配使用。

  第二十九条救援队接到备勤指令后,要及时清理检查,使装备处于待命状态,确保设备随时拉得出去,能够完成任务。

第五章

  第三十条培训是推进救援队规范化管理和救援技术发展的重要途径,培训的内容包括党建工作、红十字运动、救援队管理、专业技术等知识,是推进救援队伍高效履职的重要保障。演练是检验培训训练效果、增强救援水平的重要手段,包括综合演练、专项演练、阶段性演练,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形式。

  第三十一条救援队是培训演练的主体,要积极组织救援队 员参加专业技能、救援队管理、党建知识以及红十字运动等相关知识,组织、参与演练,不断提升救援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各级红十字会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救援队开展培训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援队骨干培训,加强党建、红十字运动、救援队管理等知识要求在队伍中普及落实;适时组织救援队参加红十字系统、地方政府组织的综合性演练。

  各级红十字会应结合自身实际,积极为救援队自主培训和学习创造机会和条件,加强救援、救护等融合发展,努力推进救援队伍不断获取应急救援新知识、新技术,促进救援队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三条救援队在各级红十字会指导下,主动谋划培训、演练工作规划,并通过灾害管理系统及时申报、报备,结束后及时反馈总结报告,推进培训、演练制度化。

第六章

  第三十四条救援队任务包括培训、演练、备勤、救援救助等志愿服务活动,也包括救援队内部建设相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任务管理就是通过计划、实施、保障、总结等环节的控制,确保任务按照既定目标顺利完成的整个活动过程。各级红十字会要指导所属救援队加强任务管理,并通过灾害管理系统完成任务管理的整个流程,确保任务目标规范有序落实。

  第三十六条救援队接到备勤指令后,队员按规定人数携带个人完整装备到指定地点集结,按职责分工清理检查相应装备,确保收到派遣指令后,队伍和装备能够第一时间出发。

  第三十七条救援任务管理应该以应急预案为依据,各级红十字会和救援队应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使其尽可能接近实战、适应实战需求,增强救援工作的预见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救援任务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救援队执行灾害救援任务的基本程序:

  (一)队伍派遣:各级红十字会是救援队派遣的主体,根据灾情及工作需要,上级红十字会可以通过下级红十字会派遣救援队执行跨区域救援任务。救援队按照派遣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在规定时限内到达指定集结区域。

  (二)报告机制:救援队到达任务现场后,及时评估队伍情况包括队员身体状况、设备状况、保障情况等,并向当地红十字会或现场指挥部报告,领受任务。

  (三)制定方案:明确任务后,收集整理任务信息,制定救援方案和安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技术要求、目标效果等。

  (四)实施救援:按照统一指挥、科学救援的原则,按照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救援任务,及时反馈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建议,确保及时决策和科学处置,保障任务顺利实施。

  (五)后勤保障:救援期间,救援队自身保障原则上由救援队伍自主供给,尽可能不给当地增加负担。按照不同灾害需求,一般确保不低于72小时、最多不超过15天的救援队自我保障能力。根据实际情况,救援任务的保障需当地红十字会或指挥部支持的,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保障到位。

  (六)有序撤离:任务结束后,救援队必须在前线指挥部或当地红十字会统一安排部署下,由派遣红十字会通知撤离,方能撤离救援现场。撤离前,要做好撤离方案,向派遣红十字会报告救援工作数据,向当地公示撤离时间,清点好装备物资,需移交的物资装备应及时完善移交手续,需撤回的物资装备规范装车撤回。

  (七)总结评估:救援任务结束后,救援队应于撤离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复盘会,进行装备设备维修保养,总结任务执行情况,向派遣红十字会提交整体工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及时归档,并配合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第三十九条救援队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任务地应急指挥部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纪律,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管理并定期向红十字会前方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

  第四十条救援队在执行派遣任务期间的保障费用,原则上由派遣单位承担,包括队员的保险、转运、食宿、执行任务的保障、设备维修保养等。任务结束后,应及时汇总资金、物资等清单,处理账务,确保救援队后续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加强救援宣传。救援队伍要培育宣传队员,在红十字会宣传部门指导下参与救援宣传工作。在救援期间,主动采集、整理工作信息,通过规范渠道全面、准确、真实宣传救援工作情况;严格遵守救援信息发布规定,未经批准,救援队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信息。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包括救援队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物资管理、装备设备管理等内容,是救援队正常运行和执行任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十三条救援队应严格遵守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定时公示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第四十四条救援队严格遵守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合理采购程序,确保采购资金使用安全有效。采购、捐赠物资应及时入库入账,使用时完善出入库手续,确保物资管理规范有序。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红十字救援队应使用区别于其他救援队的标识,包括救援队名称、队旗、服装、徽标等,有利于增强队伍性质的辨识度,增强队员的归属感、荣誉感,促进救援队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六条救援队要依法依规使用冠名名称和红十字标志。援队队旗、队标等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和广告。救援队员除执行应急救援和保障任务、开展培训演练和红十字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外,不得着队服和其他带有红十字标志的物品出入公共场所。

  第四十七条救援队的名称应当科学规范、简洁明了。救援队中文规范名称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名称+红十字通用名称+专业类别+救援队。例:**县红十字赈济救援队。

  第四十八条救援队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使用红十字会统一名称、队旗、队服及其标志。

  第四十九条社会捐赠资金购买的装备器材,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相关规定,以适当方式标注捐赠者名称或logo。

第九章

  第五十条各级红十字会应鼓励红十字救援队在执行任务中积极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努力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传播人道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十一条各级红十字会对在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救援队伍,可结合自身实际给予资金、项目、装备等方面的支持。开展典型宣传,进行表彰褒奖,激发其社会价值认可。

  优秀队员,红十字会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扬,积极推荐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先评奖活动。

  第五十二条对在应急救援行动、培训演练和重大活动中,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队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红十字系统内的各级红十字救援队的建立、管理、培训和救援行动等。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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