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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溪红十字志愿服务中心章程

时间:2025-04-10  来源:苍溪红十字志愿服务中心  作者:苍溪红十字志愿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苍溪红十字志愿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等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是苍溪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苍溪县红十字会。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设在苍溪县陵江镇市场街95号,由苍溪县红十字会无偿提供。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苍溪县红十字会、张毅、祖 林。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10.2万元;其中:苍溪县红十字会,人民币3万元,为非国有资产;张毅7万元,祖林0.2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不特定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红十字文化传播及普及;

  (二)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提供社会公益服务;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及苍溪县红十字会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主任由理事长担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长(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主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捐赠给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苍溪县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公开透明,并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苍溪县红十字会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苍溪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0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苍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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